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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朱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和优秀的执业水平,长期专业从事各类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业务、刑事辩护业务,代写法律文书,担任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已成功办理多起各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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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朱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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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期限是否一致

一、债务履行期限的界定

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

在最高额抵押中,虽然债务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连续发生,且部分债务已在该期限内被实际履行,但主债务合同仍须规定全部债务在特定的日期以前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也须相应规定全部债务履行完毕的时间。

抵押合同规定债务履行的期限实际上是确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债务超过履行期而未受偿的,抵押权人即有权要求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抵押权是有期限的,但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传统的民法认为,物权和债权最大的区别在于:物权是永久存在的权利,而债权为受期限限制的权利。但现在,学者的观点有所变化,例如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梁彗星先生总结说,物权中,除所有权、永佃权外,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有存续期间。就抵押权而言,也是这样,不承认抵押期限,意味着抵押一旦设立,抵押人就得听任抵押权人的摆布,完全失去了自我保护和救济的条件,而债权人则可高枕无忧,甚至怠于行使权利,损害抵押人利益。这对抵押人是不公平的。

(二)从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来看,它是用来担保债权得以实现,而债权是有期限的,要求抵押权无期限显然显失公平;其次,从对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上看,抵押权的无期限性将会极大的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利用,从而最终影响抵押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期限是否一致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履行期限和抵押期限是不一样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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